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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66号 关于印发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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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70802155822280&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7〕66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66号 关于印发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6-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规则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66号

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规则》已经  2017 6 16 50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 6 21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进

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关于成立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津人社党组发〔2017〕43号),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局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由局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社部有关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研判发展形势,明确工作职责、谋划工作思路,制定政策措施,组织推动落实,对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局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的日常协调管理,主要包括统筹协调、沟通联络、跟踪督办、信息通报等工作,确保各项协同发展任务落实到位。
  第三条 局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职责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是工作任务落实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同一任务、项目由几个成员单位共同负责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四条 领导小组按照市委市政府、市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部署,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各成员单位提供,报办公室确定。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切实抓好任务落实。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的日常统筹协调事务。具体如下:
  (一)明确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人社部有关规划、政策、实施意见,对涉及我局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单位,抓好任务落实。
  (二)督促落实。扎实做好各项协同发展任务的工作督查,按时与市京津冀协同发展办公室确定的任务台账对标,协调任务落实,做到月度有督促、季度有通报、年度有总结。
  (三)协调联络。及时跟踪京、冀两地工作动态;负责联系人社部和市京津冀协同发展办公室,及时了解协同发展重大工作动态和重要政策出台情况,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成员通报。
  (四)信息报送。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重点工作进展、重大活动事项,向市委市政府、人社部报送相关工作信息;着力做好正面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领导小组决定和分工,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协同发展工作任务,承担本部门沟通联络任务等;
  (二)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部门本单位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推进情况、重大活动动态信息以及有关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部门本单位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项目或重大事项;
  (四)按要求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推进情况和重点任务完成进度,并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第八条 各成员部门要主动对接人社部、京冀两地人力社保部门,加强与京冀对口业务部门的联系,畅通互动渠道,了解工作需求,学习借鉴经验,保障衔接顺畅。有关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第九条 局财务部门负责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需要,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为协同发展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局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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