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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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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财税[2009]896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财税[2009]896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 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12-2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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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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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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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 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009]896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 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009]896号
全文有效
2009.12.21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 20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就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省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2008年12月31日前,巳对个人从省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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