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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7〕164号 关于支持医保服务医师多机构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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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70801163445212&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7〕164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7〕164号 关于支持医保服务医师多机构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支持医保服务医师多机构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7〕16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定点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要求,促进医联体建设和分级诊疗工作开展,现就支持医保服务医师多机构执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行医保服务医师实名多机构执业
  (一)符合  国家 医师注册条件的本市医保服务医师,可在任一设置与其执业范围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或业务范围的本市定点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医保服务医师拟到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服务机构执业的,在  向 医师注册主管部门备案后,由拟执业定点服务机构或主要执业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
  (三)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医保服务医师的管理,确保医保服务医师在本机构执业期间,严格执行我市医保有关规定和医保服务协议,实名为参保人员提供诊疗服务,并通过执业定点服务机构联网申报医疗费用。
  (四)医保服务医师在定点服务机构执业期间,违反我市医保有关规定和医保服务协议的,由医保服务医师及执业定点服务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五)市人力社保部门探索利用人脸识别等电子认证技术,进一  步加强 医师实名诊疗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二、完善医保服务医师信息管理
  (一)执业医师选择本市定点服务机构作为主要执业机构的,经其主要执业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可纳入本市医保服务医师名录管理。
  (二)医保服务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  应将 医师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注册备案、注销注册等手续情况以及跨执业地点注册情况,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三)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保服务医师信息管理,准确维护医保服务医师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主要执业机构等信息。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纳入名录管理的医保服务医师,以其原执业定点服务机构作为主要执业机构。
  (四)医保经办机构研究建立医保服务医师多机构执业信息查询机制。经医保服务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在保证参保人员就医诊疗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可向医保服务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提供其多机构执业情况的查询服务。
  (五)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探  索建立 医师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医保服务医师信息备案流程,共同做好对医保服务医师的管理和服务。
  三、加强定点服务机构总额管理
  (一)医保服务医师在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定点服务机构执业期间,为参保人员提供诊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执业定点服务机构的医保政策予以支付,并纳入执业定点服务机构的医保总额指标核算范围。
  (二)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在严格执行医保总额指标的基础上,以医保服务医师多机构执业为契机,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建设,保障参保患者合理医疗服务需求。定点服务机构间通过互派医保服务医师执业等多种形式开展合作的,可根据患者就医流动情况,在协商一致和总量不变的基础上,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定点服务机构间的医保总额指标进行调剂。
  (三)医保经办机构探索建立与医师多机构执业相适应的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能力评价体系,并根据患者就医流向等情况,在全市医保总额指标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定点服务机构间医保总额指标的调剂机制。
本通知自  2017 6 30 日起 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人力社保局 市卫生计生委
   201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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