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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地税函[2009]173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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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锦地税函[2009]173号
文件名: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地税函[2009]173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锦地税函[2009]173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锦地税函[2009]173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30日
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
你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申请》收悉,经2009年12月28日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办公会审批,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140号)第八条:“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以及《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辽税政四字[1990]84号)第十一条:“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市税务局审批,给予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照顾”之规定,结合你单位消防通道、防火、防爆安全用地情况,免征你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消防通道、防火、防爆安全用地2009年的土地使用税5094878.88元(免征土地面积437125.90平方米),其中: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免征土地使用税4278404.13元(免征土地面积351628.37平方米);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 (锦州港罐区) 免征土地使用税698982.30元(免征土地面积77664.70平方米);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六陆分公司免征土地使用税117492.45元(免征土地面积7832.83平方米)。
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六陆分公司 (兴海仓储车间)申请减免的土地使用税,因不符合减免条件,不予减免。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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