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是否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
[案例]130001591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第二条规定: 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