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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7〕167号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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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70801164120347&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7〕167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7〕167号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7-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7〕16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防范和及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144号)要求,定于  7 3   8 3 ,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专项检查对象。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劳务派遣单位。
  (二)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包括:1.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情况;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5.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6.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7.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其中,重点检查14项内容。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充分认识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宣传活动,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营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提升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认真检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地要抽调人员,充实一线执法检查力量,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逐一进行检查,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布。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四)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效果。各区要进一步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发挥一点投诉、多点联动、统一调度、属地管理的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机制作用,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执法服务。要按照《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要求,大力开展随机抽查,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及移送司法机关等手段,加强对违法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
  各区要对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于  8 4 日前 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表》(见附件)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局劳动监察处。
  

  联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处
  联系电话:23338022801223338020(传真)
  内网邮箱:user037
  外网邮箱:tjldjc@126.com
  

附件: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

查情况表





  

  20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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