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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人薪函〔1988〕4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理塘等10个地震台站执行第一种艰苦台站津贴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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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11/t20141117_144331.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人薪函〔1988〕4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人薪函〔1988〕4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理塘等10个地震台站执行第一种艰苦台站津贴标准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88年11月27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理塘等10个地震台站执行第一种艰苦台站津贴标准的批复
人薪函〔1988〕4号

人薪函[1988]4号


国家地震局:

你局《关于理塘等10个地震台站执行第一种艰苦合站津贴标准的请示》(〔88〕震发人字第49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在四川的理塘、甘孜、松潘地震台,新疆的巴楚、阿合奇、和田、石场地震台,甘肃的镜铁山地震台,黑龙江的德都、加格达奇地震台。执行《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问题的复函》(劳人薪[1988] 17号)规定的第一种艰苦台站津贴标准。
特此批复。

人事部

财政部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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