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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80号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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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70802160546371&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7〕80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80号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7-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8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新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新《办案规则》)已于  2017 7 1 起施行,现就新《办案规则》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未结案件,是指新《办案规则》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案件。

二、未结案件应当适用新《办案规则》,但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结案件于   2017 7 1    依照旧《办案规则》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三、截至  2017 7 1 ,未结案件的举证期限尚未届满的,应当按照新《办案规则》中关于举证的相关规定执行;已经届满的,可继续按照旧《办案规则》中关于举证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已提交的仲裁申请,  2017 7 1 尚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新《办案规则》的规定,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五、  2017 7 1 前已经依照旧《办案规则》的规定进行开庭安排并已送达当事人的,已送达的开庭通知仍然有效。

六、  2017 7 1 以后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用应当依照新《办案规则》的规定执行并列入裁决内容。

七、未结案件在  2017 7 1 前依照旧《办案规则》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当与  2017 7 1 以后依照新《办案规则》的规定完成后续仲裁程序事项所形成的案卷材料一并归档。

   2017 7 1    ,案卷的查阅、复印应当依照新《办案规则》的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所称旧《办案规则》,是指  2008 12 17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  2009 1 1 起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

九、仲裁机构依本通知处理案件时,须向当事人释明。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 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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