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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相关行业税收自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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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相关行业税收自查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0-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相关行业税收自查的通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相关行业税收自查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10-4-1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税法认知度和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安排,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对5个项目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大连)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在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前,由纳税人自即日起至4月15日止先行进行税收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范围
  全省国税系统(不含大连)管辖的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药品经销业、交通运输业、非居民企业及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生产销售业纳税人。
  二、自查内容
  2008年度至2009年度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税种的缴纳情况。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自行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要求
  自查范围内的纳税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我审查,自觉纠正存在的各类涉税问题,并将自查出的问题、应补缴税种及税额等自查情况详细填写《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经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稽查局确认(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非居民企业及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由市国税局稽查局确认)后,于4月20日前向所属国税机关申报。
  全省国税系统将对列入自查范围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集中评估分析,结合纳税人自查情况,选择存在纳税疑点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稽查,对稽查发现的涉税涉票违法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规定自查范围涉及的具体行业、《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及各市国税局稽查局联系方式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上同时公告(网址:www.ln-n-tax.gov.cn),请纳税人自行登陆该网站进行查询和下载。
  特此通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一日
  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自查范围涉及的具体行业
  一、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
  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物业管理。
  建筑安装业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
  二、药品经销业
  药品经销业包括西药批发业、中药材及中成药批发业、药品零售业、药具批发和零售业、医疗器械批发和零售业。
  三、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四、非居民企业及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
  五、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生产销售业
  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生产销售业包括: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中的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水泥制造、石灰和石膏制造、水泥制品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石棉水泥制品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其他水泥制品制造、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建筑陶瓷制品制造、建筑用石加工、防水建材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石棉制品制造、其他建筑材料制造;金属制品业中的金属门窗制造,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制造,其他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非金属矿采选业中的建筑装饰用石开采;建材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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