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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8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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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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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 10: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70802160800804&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7〕81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8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7-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8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重新明确退休证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关于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退休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休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印制,加盖本厅(局)印章的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均使用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并加盖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的退休证。
  二、各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53号文的规定使用退休证。凡自行使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并加盖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退休证的,请自行纠正。
    
    
    
      2017 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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