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
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关于提高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大花管发[2009]41号
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关于提高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大花管发[2009]41号
全文有效
2010年7月29日
各部门、街道,市直属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税收对土地资源的调节作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区管委会决定对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花园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从十等即2.4元/平方米,调整为八等即3.6元/平方米。
二、花园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保持十等即2.4元/平方米不变。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