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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87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效审查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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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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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 10: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71020155519796&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7〕87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87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效审查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7-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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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社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效审查等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8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新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对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时效审查问题作出新的规定。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仲裁实践,现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效审查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仲裁机构不得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案件时,如当事人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仲裁机构不得主动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决。

三、仲裁机构应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时一并送达《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风险提示书》(见附件1)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见附件2),提示当事人包括仲裁时效在内的仲裁风险,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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