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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人退发[1993]3号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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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07/t20140717_136231.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人退发[1993]3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人退发[1993]3号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3年04月24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退发[1993]3号

人退发[1993]3号


根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人退发[1993]1号文件中的反映,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计发基数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指国有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当年的工资统计结果,确定本年度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护理费发放标准,也可以具体规定省、地、县分级的护理费发放标准。
二、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因公致残人员的护理费发放标准和调整办法,按所在地区的规定执行。其中,北京地区的,由北京市人事局将文件抄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再由两个管理局通知各单位执行;京外地区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将文件直接抄送各单位执行。
三、各地调整护理费标准的时间,统一为每年的七月份。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因公致残人员,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的通知,从调整当月按新的标准发给护理费。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作调整。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1993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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