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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劳部发〔1995〕342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监察员准则》的通知(劳部发〔1995〕342号,199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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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11/t20141117_144291.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劳部发〔1995〕342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劳部发〔1995〕342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监察员准则》的通知(劳部发〔1995〕342号,1995年9月1日)
发文日期: 1995年01月0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监察员准则》的通知(劳部发〔1995〕342号,1995年9月1日)
劳部发〔1995〕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适应劳动监察工作发展需要,规范劳动监察行为,建立一支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勤政廉政的劳动监察员队伍,提高劳动监察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劳动监察员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劳动监察员准则
劳动部

199591


劳动监察员准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执法严明,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时查处和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三、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认真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行监察公务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说明身份,不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
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设备。
六、严格执行罚款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
七、保守监察秘密,为举报者保密,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文明执法,仪容整洁,尊重被检查单位。
九、热情接待群众,做好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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