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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116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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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71027104735802&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7〕116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7〕116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10-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11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9 12 ,人社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以下简称《通知》),并于  9 15 在人社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我市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外的职业,自人社部门户网站公布次日起,不再受理职业资格培训开班和技能鉴定考试报名;对已受理的,根据学员本人意愿,可继续完成相关培训、鉴定考试和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对已受理但尚未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根据学员本人意愿,可继续完成鉴定考试和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也可不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已经交纳费用的,退还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费用。
  二、做好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对《目录以外的职业,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发布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三、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任务
  (一)推进职业资格简政放权。严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可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但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
  (二)加强职业资格监督管理。对国务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确保清理到位,防止死灰复燃。严禁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活动,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证、上岗证等一律取消,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项,取消一项,严肃查处。开展鉴定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坚持考培分离、鉴培分离原则,严厉打击挂证助考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优化职业资格服务。建立职业资格公共服务平台,推动职业资格领域信息共享,完善证书查询服务。规范职业资格管理,发挥职业资格制度在促进人才成长、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
  
  附件:20171027104615169_津人社局发〔2017〕116号附件
  
       
    
    2017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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