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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在说税】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纳税人,是否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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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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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14: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郑州税务
标题: 【郑在说税】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纳税人,是否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E0MDg2Ng==&mid=2652907476&idx=7&sn=fa5497edd87eefbe2f99cb37a8a1c27c&chksm=8b976ab9bce0e3af132e16d46123ec475f8de0f2d26415b706c7bee1481149fb31059e2e42a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28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0 16:1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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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17〕103号)明确: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纳税人,不再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温馨提示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编发:郑州税务
来源:郑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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