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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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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地税函[2010]171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10]17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商联汇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10-08-0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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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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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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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商联汇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10]171号
全文有效
2010.8.6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沈阳商联汇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发票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10]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沈阳商联汇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的商联汇通“商联卡”业务,应使用《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三联),所属行业为服务业。
二、沈阳商联汇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发行“商联卡”时,按销售“商联卡”的金额全额向购卡用户开具发票,根据该公司收取的交易服务费金额征收税款。
特此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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