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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劳办发〔1995〕104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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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11/t20141117_144328.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劳办发〔1995〕104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劳办发〔1995〕104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5年04月22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04号

劳办发〔1995〕104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局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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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表于 2023-1-30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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