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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政办发[2010]94号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加强采砂税费征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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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抚政办发[2010]94号
文件名: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政办发[2010]94号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加强采砂税费征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8-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加强采砂税费征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94号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加强采砂税费征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94号
全文有效
2010年8月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规范采砂秩序,堵塞税费流失漏洞,促进依法采砂、守法经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收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采砂行为和采砂税费征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整顿建筑用砂资源开采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强化税费征管,保证各项税费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合理开发利用建筑用砂资源,提高资源保障能力;逐步建立砂石资源开采、开发、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利用6个月时间,坚决遏制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现象,增加税费收入,减少税费流失,各种税费收入力争达到2000万元左右,到2010年底初步形成以国土资源部门和水务部门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规范有序的常态化管理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河道采砂实行许可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河道采砂范围编制地质储量报告,核定底价,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相关企业在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采砂活动。采砂许可有效期1年。高速公路、“村村通”公路等各种公路建设用砂的资源开采权纳入采砂许可管理,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二)科学开采经营。严格市场准入条件,防止小、散、乱现象发生,调整开采企业年生产能力和采砂权出让基准价格,做好储量勘查和采砂权评估工作。
(三)整顿采砂秩序。查清建筑用砂资源开采基本情况,清理整治证照不全、手续不完备、偷漏税费的企业和个人,强化执法手段,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不断规范开采秩序。
(四)堵塞税费流失漏洞。摸清税费流失渠道,强化税费征管手段,改革征收办法,制定、调整采砂收费标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做到应收尽收,努力增加财政收入。
(五)加强采砂区环境治理。坚持“谁开采、谁治理”原则,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恢复地质和生态环境。
四、工作安排
(一)全面清查。掌握辖区内建筑用砂开采、销售渠道、价格等基本情况。摸清非法采砂的位置、规模和非法开采者的基本情况。
(二)资源调控。对建筑用砂开发利用进行科学配置,对面积较大的建筑用砂采矿权区、各县区重点开采区域,由有关部门依法权限做好勘查、评估和出让等工作,确保主要采砂资源在政府的控制之内。
(三)强化征管。相关部门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研究和探讨采砂税费征收情况,分析问题,堵塞税费流失漏洞。物价部门加强对采砂价格的市场巡查,防止低价倾销等扰乱采砂市场秩序行为发生。对采砂权出让采取“一税(费)式”征缴方法,将国土资源、水务、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征收的有关税费一次性征缴,努力做到应收尽收,防止流失。
(四)明确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是行政区域内采砂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用砂采矿权的出让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河道外非法采砂、储砂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管理。本市城区、大伙房库区范围内采砂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让;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采砂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让。城区执法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各区执法可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
河道采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管理,按照划定区域实行分级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清理采砂企业的安全许可情况,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商部门负责清理涉矿企业设立情况,依法颁发、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税务部门负责查处采砂企业偷漏税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采砂占用林地、毁坏林木的监管。
公安部门经保支队配合查办采砂中违规违法案件,特别是涉黑、涉恶案件,对非法采砂、暴力抗法、抗税行为及时予以打击。
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和税费征收工作监管。
物价部门负责制定采砂销售指导价格。
监察部门负责对采砂出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查处采砂管理和征管工作中的违纪行为。
交通部门负责建筑用砂运输环节的监管。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建筑用砂来源的监管,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国土资源部门反馈。
市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通告,修改完善抚顺市采砂管理办法。
检察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采砂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提前介入,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规范采砂加强税费征管的责任主体。各地要迅速建立起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和水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系。各县区政府要全面落实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成立领导机构。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财政、水务、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体制,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
(二)加强宣传。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和税费征管工作的重大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提高采砂权经营者守法纳税意识。媒体要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鼓励、奖励群众举报,推动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明确责任。采砂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区、乡镇政府对辖区内非法采砂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未处理的,一经查实追究县区政府领导责任;乡镇辖区内发生两起以上非法采砂并造成资源破坏的,追究乡镇政府领导责任。对干扰、阻挠采砂管理和税费征管工作的单位、个人,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要严肃查处。
(四)监督检查。市政府按季度通报各县区政府采砂税费征管情况,对工作进展不明显的地区和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近期,市政府成立检查组,不定期对各县区和各主要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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