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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劳办发〔1995〕126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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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11: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905/t20190529_318631.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劳办发〔1995〕126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劳办发〔1995〕126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5年05月18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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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社部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26号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渝劳险[1995]73号)收悉。对此问题,我部曾以劳险字〔1991〕5号文答复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和在高寒地区服役的,其军龄是否可以折算工龄,由于《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适用现役军人因此军人不能与地方职工一样实行工龄折算办法。”对于来文中所反映的在部队从事过有毒有害、高温等工作时间和曾经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时间,作工龄折算处理等三条要求,目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该问题涉及面宽,情况复杂,目前又正在进行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我们将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制定有关政策时予以考虑。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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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办发1995 126  发表于 2021-8-13 15:04
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126号  发表于 2021-3-8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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