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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地税函[2010]102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送达完税证明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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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锦地税函[2010]102号
文件名: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地税函[2010]102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送达完税证明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1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送达完税证明试点工作的通知
锦地税函[2010]102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送达完税证明试点工作的通知
锦地税函[2010]10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1月8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省局《关于开展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送达完税证明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1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具完税证明范围
根据省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送达试点工作的通知》(个税函[2010]7号)要求,由财政部门统发工资的县区级以上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2009年度已全年进行明细申报的金融保险及中央直属企业作为此次试点单位,必须开具完税证明。
二、工作要求
1、我市统一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开具和送达2009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对2009年尚未全年向地税机关明细申报的财政部门,各地要求其提供纳税人相关个人基础信息和纳税信息,并组织税收管理员与扣缴单位对扣缴税额进行认真核实;对2009年度已全年进行明细申报的金融保险及中央直属企业,各地通过金税三期自行提取其相关个人基础信息和纳税信息。个人基础信息和纳税信息要按照个税函[2010]9号文件要求形成《 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基础数据表》。
3、收集、提取、审核及移送等各个工作环节要指定专人负责,要严格按照省局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4、各地务必于2010年11月8日前将审核无误后的本地《 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基础数据表》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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