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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税总办发〔2015〕190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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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node92//201510/t419776.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文件编号: 税总办发〔2015〕19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税总办发〔2015〕190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0-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5〕1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进行了解释说明。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税务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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