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31
  • Tax100会员 33136
查看: 527|回复: 0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统一内外资企业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1095
2020-6-30 11: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文件编号: 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文件名: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统一内外资企业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统一内外资企业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0年12月28日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10]981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10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掌握新政要点,确保政策顺利执行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在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流转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附加税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暂按《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号)执行,即:缴纳“流转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流转三税”的1%。
二、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对外资企业征收“附加税费”,是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公平税费负担,促进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基层局应积极向本级政府进行汇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把握时机,将新政贯彻落实到位。
三、强化政策宣传,增强服务意识
各基层局要在办税服务厅指派专人负责政策解答;对年应纳附加税费50万元以上的外资企业进行重点跟踪,到户宣传政策,做好解释和指导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短信、电视等多种载体,在辖区内进行广泛宣传。
四、做好税费种核定,确保税费及时入库
各基层局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辖外资企业纳税事项的重新核定,增加“附加税费”的核定信息。
五、进一步强化征管,做好分析预测
各基层局要尽快掌握本辖区外资企业数量、缴纳“流转三税”情况等,并据此做好2011年收入分析和预测,对税源变化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进一步夯实税源基础。市局将继续在内网按季发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流转三税”同步分析表》,各基层局应对照表格中本辖区“附加税费”同步征收情况,认真查找漏洞,确保同步入库。
六、加强部门间联系,保证数据传递畅通
各基层局要积极与同级国税、工商等相关部门联系,取得外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缴纳情况和登记情况,将取得的信息和数据与地税信息进行比对,保证税费足额入库。
七、认真研究征管问题,严格执行问题反馈制度
各基层局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