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辽市政发[2011]13号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辽市政发[2011]13号
全文有效
2011年3月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和城镇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用地规模、功能分区、城市规划范围不断变化,原中心城区土地使用税征收级别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为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合理、最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主导思想和原则
此次调整以“公平纳税人税负、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土地资源节约”为主导思想,以遵循土地价格近价区域均衡为原则。
二、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的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应税土地;执行时间从2011年4月1日起。
三、调整后地段等级和具体区域
(一)城区地段等级划分。
1.一等地段。文圣路与中华大街交叉点(起点)--中华大街与胜利路交叉点--胜利路与青年大街交叉点--青年大街与文圣路交叉点--起点。
2.二等地段。
(1)铁西路与北工街交叉点(起点)--铁西路与前进街交叉点--前进街、南常路与南环街交叉点--南环街与建材路交叉点--建材路与太子河大坝交叉点--太子河大坝与北工街交叉点--起点。
(2)宏伟路与联运街交叉点(起点)--联运街与学院路交叉点--学院路与工农大街交叉点--工农大街与宏伟路交叉点--起点。
3.三等地段。
(1)高速公路辽阳北出口(起点)--辽阳出口--繁荣路与规划创新路交叉点--规划创新路与规划西环交叉点--规划西环与规划南外环交叉点--南外环与民主路交叉点--沿巴家村、东喻村、兰家村村界至宏伟区沿山路交叉点--沿山路与辽化厂区外边界交叉点--芳烃基地外边界--芳烃基地外边界与辽溪线交叉点--庆化厂区外边界--太子河区外边界--沈大铁路线--望水大街与沈大铁路交叉点--望水大街与振兴路交叉点--起点。
(2)望水台街道、祈家镇全域。
(3)弓长岭城区(含汤河镇所辖行政区域、安平乡所辖行政区域、鞍钢弓矿公司厂区)。
4.四等地段。城区除上述级别以外地段划定为四级(包括兰家镇的西喻村、单家村、四合村、石灰窑村及原罗大台镇的尖山子村、接官村、高营墙村)。
(二)灯塔市地段等级划分。
1.一等地段。烟台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万宝桥街道办事处所辖大路、金家洼子、大荒地、前蓝旗、后蓝旗、红旗、碾盘沟、万宝桥、西高屯、二道沟10个村,古城街道办事处所辖前蒲草、邵二台、石桥子3个村,佟二堡镇政府所在地。
2.二等地段。灯塔市行政区除佟二堡镇政府外的建制镇政府所在地。
3.三等地段。开征区范围内上述地段以外地区。
(三)辽阳县地段等级划分。
1.一等地段。首山镇及所辖区域(不包括从兰家镇并入的马家村、响山子村)。
2.二等地段。刘二堡镇及其所辖区域、兴隆镇所辖区域。
3.三等地段。开征区范围内上述地段以外的地区。
四、地段等级调整后的税额标准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分21元/平方米、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9元/平方米、7.5元/平方米、2.4元/平方米6个等级。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城区适用4个等级。一等21元/平方米、二等15元/平方米、三等12元/平方米、四等9元/平方米。
2.灯塔市适用3个等级。 一等12元/平方米、二等9元/平方米、三等7.5元/平方米。
3.辽阳县适用3个等级。 一等12元/平方米、二等9元/平方米、三等7.5元/平方米。
凡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企业职工宿舍(包括家属宿舍和独身宿舍)用地,年税额标准均为2.4元/平方米。
五、其他
(一)本通知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所称地段等级只作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使用。辽阳中心城区区域等级范围以《辽阳市中心城区土地使用税征收级别图》为准,对区域等级范围划分不明晰或有争议的,由市地税局裁定。
(三)市政府2007年4月13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税额标准和共享比例的通知》(辽市政发[2007]23号)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内容及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于2007年3月22日发布的《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辽市财预[2007]7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