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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人函[1996]286号 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增加退休费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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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07/t20140717_136219.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人函[1996]286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人函[1996]286号 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增加退休费问题的函
发文日期: 1996年11月29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增加退休费问题的函
人函[1996]286号

  
  
  
人函[1996]286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你局电话询问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增加退休费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并按规定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如在缓刑期间适逢国家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则不应给其增加,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按规定增加,但缓刑考验期间的差额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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