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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人函〔1996〕295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费问题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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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11: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07/t20140717_136218.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人函〔1996〕295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人函〔1996〕295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费问题复函
发文日期: 1996年12月1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费问题复函
人函〔1996〕295号

  
人函[1996]295号

  
  
  
  
辽宁省人事厅、地质矿产部人事司:
  
  
  
你们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人员退休费如何计发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993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改变了退休费标准和计发办法,但对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费如何计发未作相应规定。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前,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费,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精神,根据本人饮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的情况,按分别高于国家现行规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10%或5%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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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函 1996 295号  发表于 2021-1-22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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