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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点亮生活】快来看,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出新公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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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2 11: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税收点亮生活】快来看,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出新公告啦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A_W7HI1NPrSmmjnUweqEqA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5-12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wuhan 于 2020-5-12 11:48 编辑

【税收点亮生活】快来看,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出新公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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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接下来进入到《税收点亮生活》的节目版块。我们来关注到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出新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一起来了解《公告》的具体内容:

  自2021年1月1号至2030年12月31号,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当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来执行。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当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以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本公告当中提到的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来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号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号起停止执行。

  好了,听众朋友们,感谢您的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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