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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人办发〔1997〕52号 关于公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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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11/t20141117_144379.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人办发〔1997〕52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人办发〔1997〕52号 关于公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年06月19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关于公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1997〕52号

人办发{199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副省级城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事公开暂行规定》(人发[1996]83号)的有关要求,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增加资格考试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机制,提高考试工作效率,现将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专业资格考试结束后,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验收和报送验收报告等工作。收到我部下发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后,即应对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在确认无误后1产可掩续臀瞥抓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认员.成绩乙!
二、为提高考试工作透明度,允许参考人员查询本人考试的卷面成绩(只查卷面合分)。具体查卷办法,请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定。
三、考生查阅试卷的费用收取,可参照全国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的相应办法。收费标准请商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四、在考生查阅试卷过程中,如发现确有核分失误,经各地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应及时更正。4考生查卷费用如数退还。
各地应树立大局观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质量、热诚为考生服务,积极做好考试过程中的政治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各地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联系。

人事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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