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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7〕324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工伤保险康复项目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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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11: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71220151716291&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7〕324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7〕324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工伤保险康复项目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1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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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社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工伤保险康复项目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7〕324号

各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有关单位:
  为更好落实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康复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康复支付工作,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7745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综合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281)(以下简称两通知),现对工伤保险康复支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工伤保险康复治疗实际需求,在两通知基础上,经专家论证,对部分康复项目进一步修订,形成《工伤保险康复支付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在门诊或住院为工伤职工提供康复服务时,符合《目录》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目录》不设增付,据实按照不高于最高支付标准全额支付;备注中涉及使用期限或使用频率相关要求的,工伤保险可根据实际治疗需求进行支付。
  三、本通知于  2017 12 15 日起 执行,  2022 12 15 废止。各有关单位应妥善做好新老《目录》的衔接工作,并做好信息化系统的对接,确保工伤康复待遇支付。
     附件:_津人社办发〔2017〕324号附件《工伤保险康复支付目录》   
    
    
      2017 1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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