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47
  • Tax100会员 33631
查看: 1075|回复: 0

[社保] 国家人社部 人办函〔1998〕101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6-30 11:4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07/t20140717_136213.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人办函〔1998〕101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人办函〔1998〕101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8年12月1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人办函〔1998〕101号

人办函〔1998〕101号


云南省人事厅:
《关于自动离职、辞职及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能否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6〕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

人事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