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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劳社厅函〔2000〕18号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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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07/t20140717_136241.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劳社厅函〔2000〕18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劳社厅函〔2000〕18号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发文日期: 2000年02月12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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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厅函〔2000〕18号  发表于 2021-3-18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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