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关于评选推荐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用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导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创新发展,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迎接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决定在2018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并下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评选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2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我市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含基层工会)及其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
全国工会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在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含基层工会)及其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中工作5年以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的专职在职工会工作者。
其中,基层工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会,以及村(社区)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等。专职在职工会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工会工作,无其他任何兼职的在职在岗工会工作人员。
副局级和相当于副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作为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处级干部控制在先进工作者的15%以内。2008年、2013年已被表彰为“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再参加此次评选推荐。
(二)推荐名额
按照《通知》要求,本次评选表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初审推荐、正式推荐两次推荐,其中初审推荐实行差额推荐。按照分配的初审推荐名额,我市评选推荐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初审对象2个,评选推荐全国工会系统先进工作者初审人员4名。
各区、局集团公司工会按照评选范围和条件,至多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工作者。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成为广大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团结带领广大职工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2.把握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引导广大职工积极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建功立业,在工会组建、维权服务、改革创新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3.领导班子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面治党,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作作风扎实,重视思想政治工作,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职工中有较高威信,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4.近5年来,本单位工会组织健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没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生产安全无事故,足额上缴工会经费;
5.推荐对象须具备一定荣誉基础,近5年来,本单位(集体)工作曾受到过市级表彰奖励,且未出现违法违纪问题。
(二)全国工会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勇于担当、无私奉献,做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引导广大职工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展主题劳动和技能竞赛,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建功立业;
2.加强源头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取得突出成绩;
3.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在服务职工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4.坚持问题导向,以增强“三性”、去除“四化”、做强基层、着力创新为目标,在工会改革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5.推荐对象须具备一定荣誉基础,近5年来,本人所负责的工会工作曾受到过市级表彰奖励,且本人未出现违法违纪问题。
三、评选推荐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优中选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基层单位公示、全市范围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三级公示。每次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推荐(表彰)对象基本情况、先进事迹等内容,公示时间均为5个工作日。
(一)所在单位对照评选条件民主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拟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二)各区推荐对象由所在区人力社保局、总工会审核;局集团公司推荐对象由同级工会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本地区、本单位推荐对象,报天津市评选推荐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推荐对象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组织召开各区、局集团公司工会负责同志参加的民主评议会,采取民主测评打分的形式,进行民主评议推荐。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参考民主评议推荐结果,结合日常工作业绩,研究提出拟推荐意见报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对拟推荐意见进行审议,研究确定我市推荐对象,报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初审。
(四)按照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结果,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正式推荐对象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情况,将正式推荐材料报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五)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推荐工作要面向基层单位和工作一线,重点向从事工会组建、维权服务等工会重点工作的业务骨干,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在先进工作者中基层工会工作者比例在15%以上。
(二)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认真把关,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加强横向及纵向比较,确保推荐的典型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得到干部和职工群众的公认。
(三)严肃评选推荐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坚持“四必”,即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必查。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深入挖掘典型,做好宣传引导。要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深入挖掘评选推荐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充分利用各种媒介载体,采用职工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讲好“职工之家”和“娘家人”故事,展示新时代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真实、立体、全面的良好形象。
五、进度安排
(一)部署工作。按照边部署边行文的原则,市总工会组织部将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 召开全市工会负责人会议,部署评选推荐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
(二)初审推荐。 2018 年 1 月 18 日前 ,各区、局集团公司按照推荐名额,将初审推荐材料(附电子版)报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未报视同弃权。初审推荐材料主要包括:1.推荐工作报告(含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开展情况,推荐对象本单位征求意见情况、考察情况、公示情况);2.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3.全国工会系统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4.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5.推荐对象先进事迹材料,各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翔实、业绩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6.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个人简历(从学徒或初中毕业填起,不得断档)。上述材料纸质版采用A4纸正反面打印上报,一式1份(表格可在全国总工会官方网站http://www.acftu.org/“公示公告”栏内下载),电子版报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
(三)正式推荐。根据全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确定的正式推荐对象,各有关单位按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送正式推荐材料。正式推荐材料主要包括:1.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2.全国工会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3.全国工会系统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上述材料纸质版采用A4纸上报,一式5份(表格下载方式同上)。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反映本单位工作的不同内容彩色照片8张;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6张,5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以上材料电子版报送方式同上,并刻录专用光盘,随纸质版材料一并报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工会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奖金,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联合成立天津市评选推荐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本市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
联系人: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总工会组织部)
联系电话:84236251、84236321,84236173(传真)
联系电话:83605699、83605284(传真)
地址邮编: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67号 300040
附件:天津市评选推荐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市人力社保局 市总工会
2018 年1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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