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关于调整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核定缴费受理机构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委员会,滨海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经济和城市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核定缴费受理机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 ,本市辖区内新开工(含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核定缴费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分中心”)负责。
二、各区社保分中心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28号)文件规定,依据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核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并出具《天津市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
三、总承包单位持《缴费通知单》,到社保机构指定协议银行临柜缴费或采取异地电汇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社会保险专用收据。
四、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严格落实《意见》及我市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优化服务措施,探索信息化征缴核定方式,方便施工企业参保缴费。
附件:各区社保分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
市人力社保局 市建委
2018 年 1 月 5 日
附件
各区社保分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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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03号(天津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1号楼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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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开发区第三大街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东区E 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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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0号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一层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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