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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8〕28号 关于公示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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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11: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80202101810510&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8〕28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8〕28号 关于公示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公示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28号

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5号)等文件,通过企业填报、系统智能比对和企业核对药品信息等程序,我们确定了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拟对接结果。现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期限
    2018 2 1 (星期四)至  2018 2 5 (星期一) ,公示期5天。
  二、有关事项
  (一)公示期间,公示拟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相关企业如需申请不纳入医保支付,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递交相关材料(附件12);公示需进一步核对信息的药品,相关企业应配合做好信息核对,经核实确不符合纳入医保支付条件的,将不予对接;公示不符合《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信息填写有误的药品,不再受理相关企业递交的材料。
  (二)根据政策规定,相关企业填报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应不高于2017年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最低采购价格(以下简称全国最低采购价格)。相关企业应认真核对价格信息,如填报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高于全国最低采购价格,应在公示期内主动申请下调天津供应价格,并递交相关材料(附件123)。
  (三)相关企业可对其他企业填报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提出异议,并递交相关情况说明(附件24和证明材料)。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药品,暂不对接;经核实,企业填报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确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将不予对接。为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保障医药企业合法权益,相关企业对公示信息提出异议,需实名递交情况说明,并如实反馈信息。
  (四)公示期满后,市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范围和医保支付政策,并发文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
  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
  材料递交地址: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河东区九经25号)服务大厅3
  
     附件:企业申请函、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企业承诺书、情况说明
     附件:公示拟对接药品信息
  2018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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