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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8〕23号 关于严禁培训机构与不具备相应资质机构合作开展职业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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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11: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80208173430468&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8〕23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8〕23号 关于严禁培训机构与不具备相应资质机构合作开展职业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严禁培训机构与不具备相应资质机构合作开展职业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2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有关单位:
  近期,在职业培训检查中发现,个别职业培训机构存在擅自与不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机构以合作办学名义开展职业培训的行为,严重扰乱职业培训市场秩序,影响职业培训质量。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行为,确保职业培训规范有序开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津人社局发〔201684号)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培训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实施。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的职业和等级,应在许可范围内进行;职业院校开展技能培训的职业,应在学制教育开办专业所对应的职业范围内进行,培训等级应与学制教育培养目标一致。
  二、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应在许可的场所内实施,不得超出核定的培训规模,不得与其他机构合作办学,不得开设校外班。确需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合作培训的,应提前向市人力社保部门进行说明。
  三、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应按照开班申报权限,组织培训机构就合作办学问题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予以纠正,市和区人力社保部门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请各区人力社保部门于  2 28 (星期三)前将本区《培训机构合作办学自查汇总表》(见附件)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市培训指导中心汇总后将全市自查情况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四、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培训机构合作办学情况监督检查。对违规开展合作办学的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追回违规取得的培训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解除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协议、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人:刘
  联系电话:83218263
    
  附件:培训机构合作办学自查汇总表  
  
    2018 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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