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33
  • Tax100会员 33622
查看: 471|回复: 0

[社保] 国家人社部 人办发〔2001〕49号 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6-30 11: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07/t20140717_136395.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人办发〔2001〕49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人办发〔2001〕49号 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年07月13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办发〔2001〕49号

人办发〔20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 市人事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并总结近年来执业药师资 格考试工作的经验,经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2002年 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对各单位在药学(中药学)岗 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获 得执业药师资格。
(一)1988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0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专业技术 职务。
(二)1990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8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1999年4月1日以前,在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上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科 目的考试与2002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科目的规定间一同进行。
三、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审核同 意,并携带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在2002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的报名 时间内,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输报名有关手续。
请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予以公布,并认真做好报名及资格 审查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