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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8〕55号 关于做好2017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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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11:3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80312140946671&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8〕55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8〕55号 关于做好2017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做好2017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5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依法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社保部令第19号)规定,现就2017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2017 12 31 前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派遣单位(含外地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提交报告时限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  3 30 (星期五)前向注册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
  外地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需以该分支机构名义向备案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三、报告内容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如实报告2017年度下列事项:
  (一)经营及许可变更情况;
  (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三)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四)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六)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七)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四、报告需提交的材料

  (一)《天津市劳务派遣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见附件);
  (二)2017年业务开展情况总结;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办公服务场所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被派遣劳动者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样本、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提供的情况说明;
  (七)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
  (八)用工单位三性岗位的数量、岗位类别说明书、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九)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上述报告事项所涉材料应编写目录,依序编写页码,分类整理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五、报告提交及核验方式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报告书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公章。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由子公司或分公司按要求提交上述材料。
  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对各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核验以书面审查方式为主,必要时也可进行实地核验。经核验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各区人力社保部门依据核验情况提出核验意见,在二期网上申报后,于  4 16 (星期一)前将核验报告公文及各单位材料电子文档一并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六、相关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应认真填报并按时报送相关情况,核验结果将作为是否准予劳务派遣单位延续、变更、注销的重要依据。逾期未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情况报告的,市人力社保部门将进行通报,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进行调查处理。
  


     

  

20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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