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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国税油函[1994]12号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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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11: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kgf//200606/t288992.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文件编号: 国税油函[1994]1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国税油函[1994]12号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4-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国税油函[1994]12号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由原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后,应相应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油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教育费附加
中油公司应按照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3%缴纳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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