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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劳社信息函[2002] 12号 关于印发《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LB501-2002)》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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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509/t20150911_220318.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劳社信息函[2002] 12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劳社信息函[2002] 12号 关于印发《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LB501-2002)》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年03月2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关于印发《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LB501-2002)》的通知
劳社信息函[2002] 12号

劳社信息函[2002] 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LB501-1999)》(劳社培就司发[1999]22号,以下简称《市场职业分类》)下发以来,在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分析季报和综合月报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同时该分类标准在使用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为了使《市场职业分类》满足就业服务需要,我中心开展了专题调查和召集了有各地代表参加的研讨会,在综合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市场职业分类(LB501-1999)》进行了修改。
现将《市场职业分类(LB501-2002)》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2年第三季度起,劳动力市场供求分析季报和综合月报将使用新标准《市场职业分类(LB501-2002)》。请各地及时组织技术力量维护本地信息系统,妥善转换相关数据。
2.新版 “劳动99”软件已采用新标准,并将于2002年4月开始陆续为各地用户升级,旧数据将在程序升级时自动转换。
3.各地应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市场职业分类(LB501-2002)》培训,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和在工作中应用。
4.各地可从劳动保障部网站www.molss.gov.cn的“劳动力市场”栏目的“有关资料”中下载。
联系人:王娅忻
电话: 010-8420-2273
传真: 010-8422-1571
E-mail wangyaxin@mail.molss.gov.cn
  
附件: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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