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14
  • Tax100会员 28035
查看: 411|回复: 0

地质矿产部 地函[1994]156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确认在中国海域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不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复函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30 11:3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kgf//200403/t290662.html
发文单位: 地质矿产部
文件编号: 地函[1994]156号
文件名: 地质矿产部 地函[1994]156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确认在中国海域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不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4-06-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地质矿产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确认在中国海域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不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复函
地函[1994]156号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你公司(94)海油函(合)26号<关于对在中国海域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不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请予确认的函>收悉.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以第150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属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适用范围例外规定的有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发布的涉及开采石油资源的两个行政法规,即<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凡属上述两个行政法规调整的范围的采矿权人,应按这两个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凡不属于上述两个行政法规调整范围的其他开采石油资源的采矿权人,均应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