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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人发〔2002〕51号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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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07/t20140717_136217.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人发〔2002〕51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人发〔2002〕51号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年05月2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人发〔2002〕51号

人发〔20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行的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是原劳动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的标准。近20年来,人民生活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地普遍感到离休干部的活动经费不足。为进一步体现党中央“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的精神,解决好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二、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三、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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