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92
  • Tax100会员 28035
查看: 488|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3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30 11: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kgf//200403/t290668.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35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3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5-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35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理广告业是否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请示>(鲁地税一字[1998]第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规定不一致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