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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劳社厅函〔2002〕323号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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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07/t20140717_136199.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劳社厅函〔2002〕323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劳社厅函〔2002〕323号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2年09月25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劳社厅函〔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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