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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劳社部发〔2003〕4号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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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07/t20140717_136088.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劳社部发〔2003〕4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劳社部发〔2003〕4号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年03月03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4号

劳社部发〔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2002〕36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办理协议存款的政策,对做实个人账户后的基金保值增值有着重要作用。为做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工作,将《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经做实并集中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可按《通知》规定办理协议存款。
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应按现行规定和《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或方案,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保证基金安全。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协议存款凭证,一般不得用于向商业银行融资质押。如遇支付特殊困难确需质押的,须报劳动保障部批准。
四、办理协议存款地区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以及未办理协议存款地区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活期存款,仍执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三年三月三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

银发〔2002〕36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就开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法人可以对现已完成或正在进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改革试点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事业法人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业务。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最低起存年限为五年期(不含五年)以上,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商业银行对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活期存款,自2002年12月1日起不再执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改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单笔最低起存金额为5亿元,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在存款期内不得提前支取,但存款凭证可用作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事业法人向商业银行融资的质押物。
四、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须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在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协议存款管理办法》出台后,改按该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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