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65
  • Tax100会员 28035
查看: 423|回复: 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综明电[200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30 11: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kgf//200601/t290676.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综明电[2005]1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综明电[200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9-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明电[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448号)的规定,为了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即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确保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