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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8]13号 关于贯彻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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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kgf//200803/t28936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地[2008]13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8]13号 关于贯彻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8]13号

状态:部分废止或失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第一、三、四条
  
浦东新区、长宁、普陀、徐汇、宝山、闵行、嘉定、松江、金山、青浦、南汇、奉贤区、崇明县财政局,税务局: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市贯彻新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目前正在研定之中。为了做好本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就本市新的实施办法出台前的有关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列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二、本市新的适用税额未确定之前,暂按原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待本市新的适用税额确定后,按新的适用税额计征,多退少补。
  三、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征收机关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市耕地占用税仍暂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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