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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国家人社部 劳社厅发〔2003〕12号 关于执行中韩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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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407/t20140717_136072.html
发文单位: 国家人社部
文件编号: 劳社厅发〔2003〕12号
文件名: 国家人社部 劳社厅发〔2003〕12号 关于执行中韩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年06月04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人社部
关于执行中韩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3〕12号

劳社厅发〔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确保中韩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避免承担双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中韩两国政府于2003年2月28日以互换照会的形式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以下简称《协议》)。2003年4月4日,两国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大韩民国保健与福祉部关于〈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的行政协定》。双方商定,《协议》于2003年5月23日正式生效。中韩《协议》对加强中韩两国在社会保险领域的友好合作,维护我驻外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员交流和经贸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同时,为下一步双方正式签署社会保险协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确保《协议》的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议》的内容
(一)适用相互免除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范围。中国为“基本养老保险”;大韩民国(以下简称“韩国”)为“国民年金”。
(二)中方适用免除在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国内企业等单位派遣到韩国的公司或机构(包括该单位的分公司、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中国拥有永久住所,临时在韩国居留的自雇人员。
(三)韩方适用免除在中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与中方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
(四)免除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期限。在《协议》有效期内均可据需要予以免除。
(五)主管机关。中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韩方为保健与福祉部。
(六)经办机构。中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部社保中心”);韩方为国民年金管理局。
符合免除缴纳养老保险费条件的人员由经办机构签发《参保证明》(样式附后),由申请人向征缴机构出示。
二、中方在韩人员办理免缴养老保险费《参保证明》的程序
已在国内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免除在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证明》:
(一)申请人填写《中韩互免养老保险缴费〈参保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附后),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以个人身份参保或无雇主人员免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或代理人持填好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到参加养老保险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在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并留存一份《申请表》备案。
(三)申请人或代理人将审核盖章的《申请表》送至部社保中心。
(四)部社保中心在收到《申请表》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寄出《参保证明》,未签发《参保证明》的也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韩方在华人员免缴养老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一)韩方在华工作人员应向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由韩方指定经办机构签发的《参保证明》,征缴机构可免征社会保险费。
(二)凡不能出具《参保证明》的在华韩国工作人员,征缴机构应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协议》的规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上规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经办机构应本着如实、便捷的原则及时办理申请的有关手续,在审核时要认真负责,防止欠费现象发生。各地在执行《协议》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关于《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的互换照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大韩民国保健与福祉部关于《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的行政协定
3.中韩互免养老保险缴费《参保证明》申请表(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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