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11
  • Tax100会员 28035
查看: 562|回复: 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5号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事项的公告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30 11: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kgf//201012/t30533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5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5号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0-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5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现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外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分别与“三税”同时征收。
  三、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暂按本市现行办法执行,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
  四、对按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纳税办法的外资企业,应单独确认其属于2010年12月份的计税依据,并据此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均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