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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综〔2012〕68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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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kgf//201307/t403749.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综〔2012〕68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综〔2012〕68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8-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负有相关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按照本通知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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