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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4]45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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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kgf//201405/t40797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4]45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4]45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5-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4]45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占用草地、苇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对占用上述草地、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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